内蒙古一官员家有24套房14个车库近3

专业的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baidianfeng/a_4910787.html
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辛舒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诉书。起诉书披露,辛舒的妻子任钦因涉嫌职务犯罪,也同时被逮捕。让人吃惊的是,截至年6月4日,辛舒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人民币.万元,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辛舒年6月,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时任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辛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辛舒,男,汉族,年11月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辛舒早年在教育系统工作,曾在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前进路小学任教,担任过集宁市教育局团委书记,还当过共计6年的集宁市前进路小学副校长、谢臣小学校长和3年的集宁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年,辛舒离开教育系统,任集宁市桥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后陆续担任集宁区新体路街道党工委书记,集宁区财政局常务副局长、局长,集宁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集宁区副区长、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乌兰察布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年7月,辛舒履新集宁区委副书记、区长、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年12月,辛舒改任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直至被查。值得一提的是,辛舒担任集宁区委副书记、区长时,集宁区委书记正是杨国文。杨国文于年7月起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直至年3月1日在任上被查。杨国文被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00元,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00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年,通辽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国文有期徒刑十八年。辛舒的妻子任钦,年生人,蒙古族,户籍所在地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担任乌兰察布市兴正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法定代表人,担任内蒙古中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兴正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担任内蒙古中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高管。起诉书披露,辛舒和任钦,都于年6月4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监察委员会留置,年12月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决定刑事拘留,年12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决定逮捕。不同的是,辛舒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任钦没有提到取保候审。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辛舒、任钦受贿的犯罪事实年至年,被告人辛舒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集宁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集宁区副区长、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驻京办主任、集宁区委副书记、区长、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57个单位及个人的钱和物品、房产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80万元。其中,辛舒与其妻子任钦共同收受人民币95万元,美元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某某为了请辛舒帮忙尽快结清集宁区财政局财政公寓项目的工程款,于年春节后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集宁区办公室主任(兼任集宁区**局**)期间,乌兰察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了拉近关系,感谢辛舒在工程决算审核和拨付工程款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希望以后得到更多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8月份期间分五次送给辛舒人民币共计8万元、房产6套(鉴定价值人民币.万元)。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包头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优惠政策款项拨付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春节期间分五次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霍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优惠政策款项拨付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5月期间分两次送给辛舒人民币2万元、LV女士包1个(鉴定价值人民币0.55万元),辛舒主动向霍某某索要种猪17头(鉴定价值人民币5.05万元)。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内蒙古**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了请辛舒帮忙尽快拨付承建的集宁区第四中学塑胶操场工程款,于年7月至年12月期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20万元。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财政局局长、集宁区委常委和区委办公室主任、集宁区副区长、乌兰察布市政府副秘书长和驻京办主任、集宁区区长、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期间,个体商人付某某为了拉近关系,感谢辛舒在承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中给予的关照,以及以后希望得到更多关照,于年11月至年多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万元,期间辛舒还为其弟弟辛某某经营的集宁区**养殖场索要10万元饲料款。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常委和区委办公室主任期间,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恒诺集宁分段职工张某甲为了请辛舒帮忙给其儿子张某乙安排工作,感谢辛舒对张某乙的关照,于年分三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14万元。8.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奥威购物广场项目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五次送给辛舒人民币6万元。9.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内蒙古**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12万元。10.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期间,内蒙古**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中秋期间分七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9万元。1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荀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马莲渠乡**工程机械综合市场及农牧业产业化市场项目建设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4月,送给辛舒人民币30万元。1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期间,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人民币4万元。1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分两次送给辛舒玉手镯1只(鉴定价值人民币2.5万元)及雅戈尔专卖店购物卡1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1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副区长期间,内蒙古**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前,送给辛舒人民币3万元。1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至年春节期间分四次送给辛舒人民币6万元。1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期间,收受乌兰察布市**科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甲装修费价值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及人民币1万元。(1)年4月,辛舒让高某甲为其装修位于集宁区**小区**东户和西户两套住宅及三间(4#、、)车库。事后,高某甲按辛舒及辛舒妻子任钦要求,进行设计,并自己购买材料进行施工。期间,辛舒的妻子任钦向高某甲预付装修费人民币30万元。年,时任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辛舒将集宁区水利局实施的民建大桥**工程、霸王河大桥闸室**工程交由高某甲承建,高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实施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关照,未收取上述装修尾款。经鉴定,装修费价值人民币70.万元,未给付装修费人民币40.万元。(2)年春节前,高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承揽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借春节看望辛舒的机会,送给辛舒女儿人民币1万元。1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和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四子王旗**益肠衣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为了拉近关系,在承揽项目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分两次送给辛舒人民币3万元和金碗2个、金筷子1双(鉴定价值人民币4.86万元)。18.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退拍地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前,刘某乙在辛舒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任钦。事后,任钦向辛舒告知此事;年春节前,刘某乙在辛舒家中将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万元)交给被告人任钦。事后,任钦向辛舒告知此事。19.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丙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六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9万元。20.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鄂尔多斯市**绿化有限责任项目负责人张某丁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春节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10万元。2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济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翟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承揽项目中得到辛舒的关照,年下半年,送给辛舒红酸枝家俱1套(鉴定价值人民币27.8万元)。2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下半年,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2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承揽工程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七次送给辛舒人民币30万元。2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承揽广告项目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12月,送给辛舒50克金条1块(鉴定价值人民币1.万元)。2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贲红幸福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七次送给辛舒人民币17万元。2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郭某乙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分三次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2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新城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六次送给辛舒人民币12万元。28.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乌兰察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期间,乌兰察布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为了拉近关系,让集宁区人民政府向其公司尽快兑现优惠政策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五次送给辛舒人民币1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集宁国际皮革城代金券。29.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为了感谢辛舒帮忙协调乌兰察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的集宁区元丰住宅小区项目土地补偿费返还事宜,于年春节前,送给辛舒人民币1万元。30.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承揽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3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维多利广场项目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人民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万元维多利商厦购物卡。3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供热项目建设和拨付供热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六次送给辛舒人民币6万元。3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乙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现代物流园区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20万元。3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为了拉近关系,在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送给辛舒克金条2块(鉴定价值人民币12.2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0.2万元集宁区联营商场购物卡。3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沥青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戊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两次送给辛舒人民币4万元。3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红楼新苑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人民币4万元。3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装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尚某某为了感谢拨付亮化项目工程款中辛舒给予的关照,于年4月送给辛舒人民币4万元。38.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5月,借去香港考察之机,在辛舒住宿的酒店房间内送给辛舒2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5.万元)。39.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北京**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桑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工程款拨付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3万元。40.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丁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中秋节送给辛舒人民币10万元;年春节前,被告人任钦向辛舒提出欲购买位于集宁区**小区商业楼、、号三层商铺。于是,被告人辛舒找到王某丁提出想购买上述商铺,并让王某丁给其优惠,王某丁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同意给予优惠。事后,被告人任钦实际交付购房款人民币万元,经鉴定,上述三套商铺价值共计人民币.万元,三套商铺实际交付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4.万元。4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戊为了拉近关系,在项目建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3万元。4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锦江之星酒店项目建设和感谢帮忙协调供热困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在辛舒家中送给被告人任钦5万元,事后任钦向辛舒告知此事。4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集宁项目部经理王某己为拉近关系,请辛舒帮忙解决集宁区政府拖欠该公司建设集宁新区二期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及乌兰察布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中遇到的困难,于年底送给辛舒人民币20万元。4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工程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为了拉近关系,在拨付工程款和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五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5万元。4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魏某某为了解决公司扩建菜市场建筑垃圾倾倒、协调优惠政策和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春节前与公司股东赵某某送给辛舒人民币3万元。4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丁为了让集宁区财政局尽快拨付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于年底在北京辛舒住宿的酒店房间内,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4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促成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交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辆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的买卖合同。山东省聊城**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西北大区经理高某丙为了表示感谢以及集宁区政府在给付购车款中给予关照,于年9月送给辛舒人民币万元。48.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促成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交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买27辆公交车的买卖合同。山东省聊城市**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辽蒙大区**刘某戊为了表示感谢以及集宁区政府在给付购车款中给予关照,于年11月送给辛舒人民币27万元。49.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甲为了在集宁区瑞宁名苑小区项目建设、房屋销售和工程款拨付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85万元。其中:年春节前,康某甲送给被告人辛舒人民币5万元;年5、6月份,康某甲安排其侄儿康某乙给辛舒送人民币80万元,后康某乙将8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任钦,任钦收取后向辛舒告知此事。年12月,辛舒和司机梁某某向康某甲退还人民币80万元。50.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25万元。51.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丁为了拉近关系,在集宁区红星美凯龙全球家俱建材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共计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万元)。52.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皮革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某乙为了拉近关系,争取集宁区政府的补助及优惠政策,于年至年期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10万元和周大福金如意摆件1件(鉴定价值人民币2.9万元)。53.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丙为了拉近关系,在公司承揽工程和拨付资金中得到辛舒的关照,于年至年期间分三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5万元。54.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内蒙古**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经理郭某丙为了拉近关系,感谢辛舒在退还土地补偿费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尽快拨付剩余的土地补偿费,于年分两次送给辛舒共计人民币5万元。55.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葛某某为了请辛舒帮忙解决政府占用集宁区桃源新村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补偿事宜,于年5月送给辛舒人民币5万元。56.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乌兰察布市**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为了感谢辛舒在拨付钢材市场拆迁补偿款中给予的关照,以及尽快拨付剩余款项,于年张某己与朋友李某丙将一个装有人民币50万元的纸箱子送给辛舒,辛舒安排司机梁某某收取。事后,梁某某将装有50万元人民币的纸箱交给辛舒。57.被告人辛舒在担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某某为了感谢项目建设及公司发展中得到辛舒给予的关照,于年春节前送给辛舒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辛舒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截至年6月4日,被告人辛舒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人民币.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具体如下:1.辛舒家庭拥有的房产、银行存款、现金、贵重物品等财产合计人民币.万元。(1)家庭现有房产24套、车库14个、车位3个,购买价格人民币.万元;(2)银行存款余额人民币.万元;(3)扣押人民币、美元、港币,折合人民币65.万元;(4)扣押黄金、手表等贵重物品认定价值人民币.万元;(5)已扣回任某甲、韩某某本金及利息76.万元;2.家庭支出合计人民币.万元(1)家庭成员日常消费支出: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人民币63.万元;(2)房屋装修支出人民币.万元;(3)其女儿辛某某教育支出人民币20.万元;(4)购买保险支出人民币18.万元;(5)借款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6)购买理财产品支出.万元;(6)其父亲任某乙、母亲梁某某、弟弟任某丙支出.49万元;(6)家庭看病支出8.万元;(6)辛舒自己支出万元。3.家庭合法收入合计人民币.万元(1)家庭成员工资奖金收入人民币.万元;(2)接受赠与集宁区民建路**号商铺一套,价值人民币17.万元;(3)借款利息收入人民币万元;(3)房屋租金收益人民币.万元;(4)理财收益人民币13.万元;(5)任钦经营公司收入人民币.万元;(6)利息收入人民币27.万元;(7)任钦经营公司其他收入.万元。4.非法收入人民币1.万元(1)辛舒受贿所得人民币.万元;(2)辛舒违纪所得人民币.万元;(3)非法孳息人民币60.万元。5.扣押物品中应退还的物品价值人民币.万元。被告人辛舒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万元,家庭支出共计人民币.万元,减去家庭合法收入共计人民币.万元,减去辛舒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万元,减去辛舒违纪所得人民币.万元,减去辛舒受贿犯罪非法孳息60.万元,减去扣押物品中应退还的物品价格人民币.万元,计算出辛舒家庭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年5月,阿左旗人民法院判处辛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判处任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缴国库。两人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文中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文章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载。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unyecn.com/szmju/17895.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